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