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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