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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