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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