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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