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法律 发布:2006-08-27 共 1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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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

第八章 重整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