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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