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