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