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