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