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