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