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