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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