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