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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