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