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