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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