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