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