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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