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