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