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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