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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