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