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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