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