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