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