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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