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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