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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