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