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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