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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