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