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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