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