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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