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