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