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