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