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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