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