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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