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