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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