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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