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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